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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是电子合同的一种特殊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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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24-1-25 12:18:53 |只看該作者 |倒序瀏覽
因为它为我们提供了一系列可以签订合同的服务。因此,可以通过电子邮件、WWW(万维网)、ICQ、聊天和其他可能出现的新通信渠道来商定电子合同。 我们将通过互联网购买和销售合同称为电子合同——当我们通过 WWW 购买 CD 或书籍时;电子银行合同——涉及通过互联网或远程银行进行银行交易的合同;电子拍卖——这是最近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建立的一种公共合同,通过互联网进行;ETC。 从上述内容中,我们清楚地看到,就像计算机合同一样,当公共当局是一方时,电子合同可以具有公法的法律性质,当双方都受私法管辖时,电子合同可以具有私法的法律性质。电子拍卖是公法下具有法律性质的真实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对合同订立媒介的一种分类。

即刻生效协议 互联网上常见的一种电子合同是美国学说中所称的点击生效协议。事实上,这些是网页上存在的附着合同,当用户单击带有“我同意”、“接受”、“接受”、“是”或任何其他表示肯定的文字的 电报数据 按钮时,这些合同就被接受。缔约方接受。从那时起,如果法律行为的三个有效性要求出现在艺术中。《民法典》第 82 条规定,合同将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意志。 点击生效协议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出现:与要约出现在同一页面上,旁边是接受按钮;在报价所在页面上明显存在的链接所占据的另一个页面上;或者甚至在文本框中显示在优惠的主页上。可能会出现其他形式的点击生效协议,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其形式。 有人说,点击生效协议有必要且必须有某种机制,仅允许在阅读完合同的全部文本后单击接受按钮。



然而,这种说法在我们看来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就像有人可以在不阅读合同的情况下签署合同一样,他们可以在不阅读合同的情况下点击并接受点击协议。在我们看来,一个基本要求是有机会在报价页面上明显地阅读点击生效协议的全文。 正如约瑟夫·B·达比三世 (Joseph B. Darby III) 所指出的,受点击生效协议监管的合法交易的价值通常较低,最高可达 5,000 美元。由于电子介质中的文件存在波动性,价值约 500,000.00 美元的合同必须以传统方式(使用纸和笔)签署。 3.2.2. 电子合同中的民事行为能力问题 点击生效协议和其他类型的电子合同中遇到的一个常见问题是验证缔约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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